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fan)专家咨(zi)询(xun)费的(de)管(guan)理(li),根(gen)据《预算(suan)法》以(yi)及中央本(ben)级项目支(zhi)出定额(e)标(biao)准等国家有关预算(suan)管(guan)理(li)制(zhi)(zhi)度规定,制(zhi)(zhi)定本(ben)办法。
第二条(tiao) 专家咨(zi)询费是指(zhi)科研项目(课(ke)题)承担单(dan)位(以下简称单(dan)位)在项目(课(ke)题)实施过程中支付(fu)给临时聘(pin)请的咨(zi)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ban)法适用(yong)于由中央财政科研(yan)项目资金列(lie)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tiao) 本(ben)办(ban)法的专家是(shi)指精通某一(yi)领(ling)域业(ye)(ye)务,或对相关(guan)科技业(ye)(ye)务的某一(yi)方面(mian)有独(du)到见(jian)解(jie),已(yi)取(qu)得高级专业(ye)(ye)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xiang)目(课题)承担(dan)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ye)(ye)人员。
第五(wu)条 单位应(ying)当结合实际(ji)制定统(tong)一、合理、规(gui)范的咨询专(zhuan)家遴选(xuan)办法(fa),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tiao)件的单位应(ying)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zhuan)家库。
第(di)六(liu)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ren)员(yuan)的专家(jia)咨询费(fei)标准为1500-2400元(yuan)/人(ren)天(税后(hou));其他(ta)专业人(ren)员(yuan)的专家(jia)咨询费(fei)标准为900-1500元(yuan)/人(ren)天(税后(hou))。
第七条 院士、全国(guo)知(zhi)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shu)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biao)准上浮(fu)50%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zhi)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xing)式(shi)主要有会(hui)议、现场访谈或(huo)者勘察(cha)、通讯三种(zhong)形(xing)式(shi)。
(1)以会议形(xing)式(shi)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guo)召开专(zhuan)(zhuan)家参(can)加的会议,征询专(zhuan)(zhuan)家的意见和建(jian)议。
(2)以(yi)现(xian)场(chang)访谈(tan)或(huo)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xian)场(chang)谈(tan)话,或(huo)者查看实地、实物(wu)、原(yuan)始(shi)业务资料等方式征(zheng)询专家(jia)的意见(jian)和建议。
(3)以通(tong)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tong)过信函、邮件等(deng)方式征询专家的意(yi)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zu)织(zhi)的专(zhuan)家(jia)咨(zi)询活(huo)动适用(yong)专(zhuan)家(jia)咨(zi)询费标(biao)准如下:
第十条 不同领域(yu)、相同专业技(ji)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fei)标(biao)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jia)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wu)价变动等(deng)情况(kuang),财政部适时对专家(jia)咨询(xun)费标准进行调整(zheng)。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xiang)目(mu)(课(ke)题(ti))研究及其(qi)管理的(de)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专(zhuan)家咨询费的(de)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guan)规定由单位(wei)代扣代缴(jiao)个人(ren)所得税。
第十四条 单位(wei)发放专(zhuan)家(jia)咨询费原则上(shang)采用银行转(zhuan)账方(fang)式。
第十(shi)五条 单位应(ying)当建立专(zhuan)家(jia)咨(zi)询费(fei)的支(zhi)(zhi)付审核机制(zhi),负责核实专(zhuan)家(jia)咨(zi)询行为及专(zhuan)家(jia)咨(zi)询费(fei)发放的真实性(xing)、合规(gui)性(xing),并及时向(xiang)代理(li)银行办理(li)支(zhi)(zhi)付手续。对专(zhuan)家(jia)信息不(bu)真实、存在虚假咨(zi)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fa)或单位有关规(gui)定的,单位应(ying)当拒绝办理(li)支(zhi)(zhi)付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dang)对(dui)专家咨(zi)询(xun)费的开(kai)支(zhi)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gui)档,定(ding)期对(dui)专家咨(zi)询(xun)费支(zhi)付情(qing)况进行(xing)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科(ke)研(yan)项目开支的专家咨(zi)询费可(ke)参照本(ben)办法,结合本(ben)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ba)条(tiao) 单(dan)位可根据(ju)本办法有关规定(ding)(ding),结合单(dan)位实(shi)际制定(ding)(ding)实(shi)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ben)办法自(zi)印发之日(ri)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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