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8日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guo)国(guo)务院(yuan)令第147号(hao)发布(bu) 根(gen)据2011年1月8日《国(guo)务院(yuan)关于废止(zhi)和修改部分(fen)行政(zheng)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di)一条(tiao) 为了保护计算机(ji)信息(xi)系统(tong)的(de)安全,促进(jin)计算机(ji)的(de)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de)顺利进(jin)行,制(zhi)定本条(tiao)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de)计算(suan)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suan)机及其相(xiang)关(guan)的(de)和配套的(de)设(she)备、设(she)施(shi)(含网络)构成的(de),按照(zhao)一定的(de)应用目标和规(gui)则(ze)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deng)处(chu)理的(de)人机系统。
第三(san)条 计算(suan)(suan)机(ji)信(xin)(xin)(xin)息(xi)(xi)系(xi)统的(de)安全(quan)保(bao)护,应当保(bao)障(zhang)计算(suan)(suan)机(ji)及(ji)其相关的(de)和配套的(de)设备、设施(含(han)网络)的(de)安全(quan),运行环境(jing)的(de)安全(quan),保(bao)障(zhang)信(xin)(xin)(xin)息(xi)(xi)的(de)安全(quan),保(bao)障(zhang)计算(suan)(suan)机(ji)功能的(de)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suan)(suan)机(ji)信(xin)(xin)(xin)息(xi)(xi)系(xi)统的(de)安全(quan)运行。
第(di)四条 计算机信(xin)息系(xi)统的(de)安(an)全保护工(gong)作,重(zhong)(zhong)点(dian)维护国家事(shi)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ke)学技术等重(zhong)(zhong)要领域(yu)的(de)计算机信(xin)息系(xi)统的(de)安(an)全。
第五(wu)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de)微(wei)型(xing)计算机的(de)安全保护(hu)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an)部(bu)(bu)主管全国计算(suan)机(ji)信息系(xi)统安(an)全保(bao)护工(gong)作。国家(jia)安(an)全部(bu)(bu)、国家(jia)保(bao)密(mi)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bu)(bu)门,在国务院规(gui)定的职责范围内(nei)做好计算(suan)机(ji)信息系(xi)统安(an)全保(bao)护的有关工(gong)作。
第七条 任(ren)何组(zu)织(zhi)或个人,不得(de)利(li)(li)(li)用计算(suan)机信息(xi)系统(tong)从事(shi)危(wei)(wei)害(hai)国家利(li)(li)(li)益、集体利(li)(li)(li)益和(he)公民合法利(li)(li)(li)益的活动,不得(de)危(wei)(wei)害(hai)计算(suan)机信息(xi)系统(tong)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ba)条 计算(suan)机(ji)信息(xi)系统的建设和(he)应(ying)用,应(ying)当遵守法律(lv)、行政(zheng)法规(gui)和(he)国(guo)家其他有关规(gui)定(ding)。
第九条 计算机(ji)信息系统实(shi)行安(an)全(quan)等(deng)级(ji)保护。安(an)全(quan)等(deng)级(ji)的划分标准和(he)安(an)全(quan)等(deng)级(ji)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an)部会同有关(guan)部门制定。
第(di)十条 计算机(ji)机(ji)房(fang)应当符合国家标(biao)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zai)计算机(ji)机(ji)房(fang)附近施(shi)工(gong),不得危害计算机(ji)信息系(xi)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进(jin)行国际(ji)联网的计算机信(xin)息系(xi)(xi)统,由(you)计算机信(xin)息系(xi)(xi)统的使用(yong)单位报省级(ji)以上人民政府公(gong)安机关(guan)备案(an)。
第(di)十二条 运(yun)输、携(xie)带(dai)、邮(you)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chu)境的,应(ying)当如实向海关申报(bao)。
第十三(san)条(tiao) 计算机(ji)(ji)信息(xi)系统的使用单位应(ying)当建立健全安(an)全管理制度,负责本(ben)单位计算机(ji)(ji)信息(xi)系统的安(an)全保护(hu)工作。
第十(shi)四条 对计(ji)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shi)用单位应当(dang)在(zai)24小(xiao)时内(nei)向当(dang)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an)机关报告(gao)。
第(di)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bing)毒和危害(hai)社会公(gong)共安全的其(qi)他(ta)有害(hai)数(shu)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gong)安部归口管理(li)。
第十六条(tiao) 国(guo)家(jia)对计算(suan)机信息系统安(an)全专(zhuan)用产品(pin)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zhi)度。具(ju)体办法由公安(an)部(bu)会同有关部(bu)门(men)制(zhi)定。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tiao) 公(gong)安机(ji)关(guan)对计算机(ji)信(xin)息系统保护(hu)工作行(xing)使下(xia)列(lie)监督(du)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suan)机信息系统(tong)安全保(bao)护工作(zuo);
(二)查处危害计(ji)算机(ji)信息系统安全的违(wei)法(fa)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xi)统安(an)全(quan)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ba)条 公安机关发(fa)现影响计算(suan)机信(xin)息(xi)系统安全(quan)的(de)隐患时(shi),应当及时(shi)通知使用单(dan)位采取安全(quan)保护措施(shi)。
第十(shi)九条 公安(an)部在(zai)紧急情况下,可(ke)以就涉及计(ji)算机信(xin)息系统安(an)全的特定事项(xiang)(xiang)发布(bu)专(zhuan)项(xiang)(xiang)通令(ling)。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tiao) 违反本条(tiao)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wei)之一的,由公安(an)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wei)反计算机信息(xi)(xi)系统安全等级保(bao)护制度,危害(hai)计算机信息(xi)(xi)系统安全的;
(二(er))违(wei)反计算(suan)机信息(xi)系(xi)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jian)报(bao)告计算机信息(xi)系统中发(fa)生的案件的;
(四)接(jie)到(dao)公(gong)安机关要求(qiu)改进安全状况的(de)通知后,在限期内拒(ju)不改进的(de);
(五)有危(wei)害计(ji)算(suan)机信息系统安全(quan)的其他行(xing)为的。
第二十一条 计(ji)算(suan)机(ji)机(ji)房不符合国家标(biao)准和国家其他(ta)有关(guan)(guan)规定的,或者在计(ji)算(suan)机(ji)机(ji)房附近(jin)施工危害(hai)计(ji)算(suan)机(ji)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gong)安机(ji)关(guan)(guan)会同有关(guan)(guan)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er)十二(er)条(tiao) 运(yun)输、携(xie)带、邮(you)寄计(ji)算机信息(xi)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hai)关(guan)(guan)申报的,由(you)海(hai)关(guan)(guan)依照《中(zhong)华人(ren)民共和国(guo)海(hai)关(guan)(guan)法(fa)》和本(ben)条(tiao)例以及其他有关(guan)(guan)法(fa)律、法(fa)规(gui)的规(gui)定处理。
第(di)二(er)十三条 故(gu)意输入(ru)计算机病毒以(yi)及其他(ta)有(you)害(hai)数据危害(hai)计算机信(xin)息(xi)系(xi)(xi)统安全的(de)(de),或(huo)者(zhe)未经许(xu)可(ke)出售计算机信(xin)息(xi)系(xi)(xi)统安全专用(yong)产品(pin)的(de)(de),由公(gong)安机关处(chu) 以(yi)警告(gao)或(huo)者(zhe)对个人处(chu)以(yi)5000元以(yi)下(xia)的(de)(de)罚(fa)款、对单位处(chu)以(yi)15000元以(yi)下(xia)的(de)(de)罚(fa)款;有(you)违法所得的(de)(de),除(chu)予(yu)以(yi)没收外,可(ke)以(yi)处(chu)以(yi)违法所得1至(zhi)3倍的(de)(de)罚(fa)款。
第二十四条 违(wei)反本条例的规定,构(gou)成违(wei)反治安管理(li)行为的,依(yi)照《中华人民共和(he)国治安管理(li)处罚(fa)法》的有关规定处罚(fa);构(gou)成犯罪(zui)的,依(yi)法追究刑(xing)事责任。
第(di)二十五条(tiao)(tiao) 任(ren)何组织或者(zhe)个人违(wei)反本条(tiao)(tiao)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zhe)他(ta)人财产造(zao)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n)。
第(di)二十六条 当事人(ren)对公安机关(guan)依照本(ben)条例所作出的(de)具体(ti)行(xing)(xing)政(zheng)行(xing)(xing)为不服(fu)的(de),可以依法申请行(xing)(xing)政(zheng)复(fu)议或者提(ti)起行(xing)(xing)政(zheng)诉(su)讼。
第二(er)十七条(tiao)(tiao) 执(zhi)行本条(tiao)(tiao)例的国家公务员利(li)用职权,索(suo)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ta)违(wei)法、失职行为,构成(che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cheng)犯罪的,给(ji)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li)下列用语的(de)含义(yi):
计(ji)(ji)算(suan)(suan)机(ji)(ji)(ji)病毒(du),是(shi)指编制(zhi)或(huo)者(zhe)在计(ji)(ji)算(suan)(suan)机(ji)(ji)(ji)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ji)(ji)算(suan)(suan)机(ji)(ji)(ji)功能或(huo)者(zhe)毁坏数据,影响计(ji)(ji)算(suan)(suan)机(ji)(ji)(ji)使用,并能自我复制(zhi)的一组计(ji)(ji)算(suan)(suan)机(ji)(ji)(ji)指令或(huo)者(zhe)程序代(dai)码。
计算机(ji)信(xin)息(xi)系(xi)统安全专(zhuan)用产品,是指(zhi)用于保护计算机(ji)信(xin)息(xi)系(xi)统安全的专(zhuan)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jiu)条(tiao) 军(jun)队的计算机信息(xi)系(xi)统安全保护工(gong)作,按照军(jun)队的有关(guan)法规执(zhi)行(xing)。
第三(san)十(shi)条(tiao) 公安部可以根据(ju)本条(tiao)例(li)制定实施(shi)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zhi)日起(qi)施(shi)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