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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11/21 9:52:00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名称规范见附件1)的科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评估的依据。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的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三是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参与制定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全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础; 4.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教育部和高等学校及主管部门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简称社政司)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和其他经费的筹措。 第五条  其他主管部门和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2.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大学术活动; 5.向教育部社政司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即: 1.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有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4.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在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的同时,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教学院系负责人(正职)不能兼任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正职)。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不少于3年,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届。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岁。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6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学校解聘或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教育部社政司协商。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地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教育部社政司汇报工作。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1/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教育部社政司备案,主任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3.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1/4。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主管部门及教育部社政司备案。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至少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2)经费数额、经费来源;(3)聘任时间、聘任为专职(兼职);(4)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5)研究成果考核标准;(6)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一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5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在聘任合同书中对驻所研究的时间、办公用房、机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使用等作出承诺。受聘驻所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驻所研究的有效证明,并承诺其驻所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驻所研究证明应由学者所在院(系所)、学校科研处、人事处3个单位联合开具(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主管人事和文科科研的校长联合签章,并由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非高校研究人员的驻所证明,由所在单位相应的人事、科研管理部门开具,单位负责人签章,并由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数不应低于1/3。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三、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其他重要研究课题外,应积极做好教育部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除按《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重点研究基地每年3月1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项目(含子项目)招标课题报教育部社政司,统一招标(招标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2.普通高等学校参加竞标者,须经学校科研处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教育部社政司组织重大项目专家评审,或委托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 3.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在此周期内,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保证至少10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须保证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以上驻所研究证明,在项目评审通过后、教育部正式批准立项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开具。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驻所研究证明与课题组所有成员签订聘任合同,并将上述合同和驻所研究证明报送教育部社政司,以便审核后发出批准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 从“十五”规划开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文科博士点基金项目、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将设立重点研究基地的专门研究课题,采取向全国统一招标(招标办法另行发文规定)、统一评审的办法,在专家评审通过后、教育部正式批准立项前,由申请人所在学校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开具驻所研究证明。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驻所研究证明,与课题组所有成员签订聘任合同,并将上述合同和驻所研究证明报送教育部社政司,以便审核后发出批准立项和拨款通知书,项目经费拨至重点研究基地供申请者驻所研究使用。 第十六条 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第一完成单位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须注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发表的书面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in University。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及向我司报送的成果份数,按《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从1999年开始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投入数额与周期。原则上对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投入不于30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部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教育部投入;其他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投入。在主管部门每年投入经费不减少的情况下,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须按不少于上级主管部门第一次经费投入数额1∶1的比例另行投入。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重点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以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由主管部门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投入的经费,必须严格按上述预算分类1∶1配套使用。主管部门和依托学校的两项经费合计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1/6。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应由学校另行投入。 第十九条 在主管部门经费和依托学校配套经费按上述规定数额如期拨付的前提下,教育部每年对依托省属和其他部委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不超过1/6的额外建设经费,用于支持一个重大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账,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部社政司指定的会计核算部门(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报送教育部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部拨款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原则上不应提取管理费,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五、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200平米,在3年评估时分别不得少于250平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重点研究基地网页; 4.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5.每年至少为研究人员提供1—2位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1—2位国外访问学者; 6.学校应在3年内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举办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拥有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并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1)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2)对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3)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六、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作简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个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简报樱桃视频官方网站在线打开格式见附表1),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驻所研究制度(学校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成果简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樱桃视频官方网站在线打开格式见附表2),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份研究咨询报告,附咨询报告樱桃视频官方网站在线打开(附表3)后报送有关部门,并按《咨询报告反馈意见表》(附表4)及时回收反馈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术会议备案报告制度。重点研究基地使用建设经费举办的每年一次的全国性学术讨论会,必须在正式开会前4个月向教育部社政司备案(备案报告樱桃视频官方网站在线打开格式见附表5)。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报送等等)。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抄报教育部社政司。 第二十八条 统计年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年报表格式另发)工作,由主任(所长)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报送时间:各重点研究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2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设在省属和其他部委属学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另抄报主管部门一份。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各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审核后用计算机录盘,于统计年度次年3月5日前,将各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一份及软盘随《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人文社会科学)》报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代收,经全国科技、社科统计数据审核会审核后,正式报教育部社政司。 七、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教育部社政司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各有关学校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另发)向教育部社政司报告。 第三十条 教育部社政司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采取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被评估单位填写《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格式同《申请评审书》,以便对照检查进步情况)。评估前三个月由教育部社政司向全国发布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名单及评估办法公告,允许未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同一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竞评,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被评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同时发放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第三十一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6.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八、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社政司负责解释。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名称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名称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对外称: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大学XX研究中心(研究院、所),简称: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全称: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in Universities。英文简称:Key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KRI。 以上名称规范,在各重点研究基地的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为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的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其中,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工具书等)、资料和古籍整理著作、译著等,但不包括教材;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还包括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成果。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的规则。 第五条 申请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观点正确,论证严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 第六条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奖励的具体标准: (一)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填补了学科的空白,纠正了前人的错误观点,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二)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社会实践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方面有所突破,为党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和修改奖励办法,确定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处理异议投诉等。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主管司负责人和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组成,负责成果奖励的学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社会科学司,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成果进行咨询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受理异议等事宜。 第十条 各类研究成果申请参加评奖的时限为: (一)自上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期限始,至本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期限前,3年内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 (二)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对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不受采用时间下限限制。申报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奖,不论其是否公开发表,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编教师、研究人员,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享有著作权的研究成果,均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其中,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向所在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申报评奖成果,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为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院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集中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各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五、六、十、十一条的规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推荐。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通讯评审和学科专家评审组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学科专家评审组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经奖励委员会审核,报请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申明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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